可以用债权作为质押担保吗

1.债权能作质押担保,属于权利质权。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等债权可出质。
2.以债权出质,需订立书面质押合同。以应收账款出质的,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
3.设立质权后,质权人一般有权收取质押债权孳息,合同另有约定除外。
4.质权人未经同意转质致质押财产受损,要担责。
5.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价款,应提前偿债或提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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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债权可以作质押担保,属于权利质权,应收账款等债权出质有相关规定及质权人、出质人的权利义务。
法律解析: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、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债权能够出质,这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。以债权出质时,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,若以应收账款出质,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设立质权后,质权人一般有权收取质押债权的孳息,除非合同另有约定。同时,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,导致质押财产毁损、灭失的,需承担赔偿责任。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价款,要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。在债权质押担保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规定,如果您在债权质押方面遇到任何疑问,欢迎向我或者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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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债权可作质押担保,属于权利质权范畴。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包括应收账款等多种债权均可出质,当事人需订立书面质押合同,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
2.设立质权后,质权人通常有权收取质押债权孳息,除非合同另有约定。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,导致质押财产毁损、灭失,要承担赔偿责任。而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价款,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。
3.建议当事人在进行债权质押时,严格按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合同并及时办理出质登记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。质权人应合法行使权利,避免擅自转质。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时,及时与质权人沟通按规定处理价款,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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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分析:
(1)债权可以作为质押担保,属于权利质权范畴,像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、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债权都能出质。
(2)以债权出质需当事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,若以应收账款出质,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。
(3)设立质权后,质权人通常有权收取质押债权的孳息,不过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。
(4)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,致使质押财产毁损、灭失的,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(5)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价款,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。

提醒:以债权出质时,要及时办理出质登记保障质权设立。质权人转质需经出质人同意,避免担责。不同债权质押情况有别,建议咨询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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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如果想以债权作质押担保,需确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、现有的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等债权。
(二)要和对方订立书面质押合同,以保证质押行为有明确的书面约定。
(三)若以应收账款出质,一定要及时办理出质登记,质权自登记时设立。
(四)质权人在无特殊约定时可收取质押债权的孳息,但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,导致质押财产毁损、灭失的,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(五)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获得价款后,要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。
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四十条规定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:(六)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;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,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;第四百三十条规定,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,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;第四百三十四条规定,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,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,造成质押财产毁损、灭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;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应收账款出质后,不得转让,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。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,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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